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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4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一、為落實性別比例政策,同時考量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有皆為同一性別之可能,爰
    擴大委員組成來源,增列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得派兼委員,修訂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衡平全體委員性別比例,以使不同性別充分且平等參與國家決策,爰增訂第二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