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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4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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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4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