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2: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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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如有特殊事由須臨時離場者,應待支援監考人員到場後隨往
    監視,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
    束測驗,不得再行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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