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0
十、受訓人員如有特殊事由須臨時離場者,應待支援監考人員到場後隨往
    監視,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
    束測驗,不得再行入場。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8
八、測驗過程中,學員如有特殊事由須臨時離場者,應待支援監考人員到
    場後隨往監視。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9
九、未繳卷者不得出場,因不得已事故須暫時出場者,應經監考人員之許
    可,並將試卷放置本人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