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0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明定受訓人員測驗時之離場期間應計入考試時間,擅離試場者即不得再入場。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規定學員於測驗中遇特殊事由需臨時離場時,應由監考人員隨行以維持測驗公
    平性,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