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明定受訓人員測驗時之離場期間應計入考試時間,擅離試場者即不得再入場。
一、點次變更。 二、為規定學員於測驗中遇特殊事由需臨時離場時,應由監考人員隨行以維持測驗公 平性,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