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
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
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
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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