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 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 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 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 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 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法院 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時,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繳驗所領律師證書,並聲明擬執行職 務之區域,請求法務部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於聲請登錄時,應提出於登錄之法院。 法務部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撤銷許可時,應將許可證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