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2:3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 6 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