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實施且停止適用 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 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