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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第 6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有關「加重走私農業品之刑責與罰鍰,以遏阻走私
行為」之共識,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發展,爰酌予提高罰金額度,以
遏止走私犯罪。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走私結合罪,以已犯走私罪為前提,為杜疑慮,將「因走私」修正為「犯
    走私罪」以資明確。
三、修正罰金額,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四、依立法院法律統一用語表修正「稽征」為「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