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16:1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