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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04 16:18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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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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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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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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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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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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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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