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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34 條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