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 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 一致性。
一 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 二 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 重處罰,以正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