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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4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
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
一致性。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                                                
二  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
    重處罰,以正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