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0:2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