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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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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
一、明知委任人身分變更。
二、認所取得委任人之身分資料不實。
三、建立委任關係已逾一年。但委任人經評估為低風險者,不在此限。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委任人或其所為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因確認委任
人身分程序可能使委任人隱蔽或湮滅相關洗錢或資恐資料時,律師得於執
行前項確認程序前或進行中,不為相關確認程序,逕依第十一條規定,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確認委任人身分義務自委任關係終止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