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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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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和緩處遇之依據:
  (一)參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不堪(能)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得免予作業,
        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