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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1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依據相關法規辦理和緩處遇,責任分數以八成計算,經衛生科證明,得免予作業,因
其並非不願作業乃因身體因素無法作業,故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