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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1
十一、和緩處遇之依據:
  (一)參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不堪(能)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得免予作業,
        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和緩處遇之依據:
  (一)參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不堪(能)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得免予作業,
        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