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4
四、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
      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
      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