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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4
四、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
      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
      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4
四、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
      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
      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