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0
十、申訴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載明如不服審議結果應於送達
    後 10 日內提起再申訴。
    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