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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申訴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載明如不服審議結果應於送達
    後 10 日內提起再申訴。
    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0
十、申訴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載明如不服審議結果應於送達
    後 10 日內提起再申訴。
    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10
十、有關收容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10
十、有關收容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