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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一、處理小組評議後應依申訴有無理由分別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並作
    成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為保障申訴人權益,如申訴人不服評議結果者,得於通知翌日起算十日內提出再
    申訴。本所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