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15
十五、大陸地區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請求臺灣地區檢察機關及司
      法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取證時,接獲請求之機關應轉由法務部統一協
      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