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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15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點點次變更並修正。
二、因將另行制定有關罪贓移交之作業要點,爰刪除移交罪贓之規定,並增列司法警
    察機關接獲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直接提出之調查取證請求時,亦應轉由法務部統一
    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