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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總長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
    邀集下級檢察署檢察長會商:
(一)所屬數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
      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有見解不一致之情形。
(二)所屬數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
      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