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銜
「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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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 一、為發揮檢察一體之功能,避免案情相類似之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異
之重要案件,因承辦檢察官個別法律見解不一致,而產生不同之偵辦結果,導致
爭議,爰規定檢察總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統一法律見解,俾
檢察官有所遵循,以免造成外界偵查不公之批評,影響檢察機關之威信,爰為本
點第一款之規定。
二、對各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如經
法院判決無罪時,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自應發揮檢察一體之功能,
邀集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會商,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爰為本點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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