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總長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
    邀集下級檢察署檢察長會商:
(一)所屬數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
      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有見解不一致之情形。
(二)所屬數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
      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決定是否上訴。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總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
    邀集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會商:
(一)所屬數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
      或法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有見解不一致之情形。
(二)所屬數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
      或法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