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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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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時,應注意相關人員是否有下列疑似人口販
    運被害人之情形:
(一)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三)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四)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五)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六)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七)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八)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參照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如附件
    ),綜合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