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3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一、現行規定旨在提示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視案件相關情形
    ,綜合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惟於實務運作上,司法警察人員常誤認僅須
    具備本點所列情事之一,即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造成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認定標準
    不一,爰修正之,並訂定較為明顯易見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徵象,期使司法警
    察人員於調查案件時,注意有無本點所列各項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可能徵兆,
    以提升發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敏感度。
二、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司法警察人員應進一步深入追查,鑑別是否確為人口販
    運被害人,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並另行增設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期能
    提供司法警察人員具體易行之鑑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