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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2 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
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