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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2 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
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2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閱覽等權利)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
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