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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32 條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31 條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 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