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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4 條
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
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
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