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 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 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