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4 條
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
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
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