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4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保護機構財務控管,爰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之立法體例,並配合財政部國庫署訂定之「出納管理手冊」及「財團法人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會計制度」等規範,增訂有關保護機構款項提領之程序規定,以
    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