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保護機構財務控管,爰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之立法體例,並配合財政部國庫署訂定之「出納管理手冊」及「財團法人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會計制度」等規範,增訂有關保護機構款項提領之程序規定,以 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