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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2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公職候選人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規定者
,其申報資料之處理準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