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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公職候選人申報資料之處理,已修正提昇至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爰將本文規定刪 除,僅就公職候選人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規定者,規定其申報資料之 處理準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