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66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
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