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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
第 64 條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 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 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