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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
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
訴訟。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
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