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 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 訴訟。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 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