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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8 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
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