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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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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逮捕、拘
        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
        三點、第十四點及第三十一點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