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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8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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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察官對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
      時,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
      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
      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
      。
      承辦檢察官不同意前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
      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
      第一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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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前點規定之情形,屬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
      影響政府之公信或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聲請搜索、扣押之檢察
      署檢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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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檢察官對於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
        有絕對必要,應避免重複為之。
        實施前項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
        其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聯繫窗口)負責聯繫
        、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於確有必要於上班時
        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小之方式實施,並
        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
        執行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