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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8
三十八、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逮捕、拘
        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
        三點、第十四點及第三十一點之相關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38
三十八、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逮捕、拘
        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
        三點、第十四點及第三十一點之相關規定。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31
三十一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九點之處所逮捕、拘提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九點、第
        十點及第二十六點之相關規定。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28
二十八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九點之處所逮捕、拘提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九點、第
        十點及第二十三點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