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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5 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
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