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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06.11.02
要  旨:
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對於不適用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之性侵加害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法
院經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加害人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且處分期
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
之必要。惟加害人於主管機關通知後,拒絕前往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俟受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之警察機關發現其之所在。試問:可否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之規定實施強制力使加
害人至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之
規定所聲請之裁定,其性質為何?
2.
發文日期:104.03.27
要  旨:
受刑人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受緩刑宣告,嗣由法院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應履行義務勞務或其他負擔,或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惟經地檢署通知執行而拒不到案或去向不明時。試問,此時得否對受刑人
拘提或通緝?
3.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於民國 100  年時假釋出監,並於出監前向監獄陳報出監後欲居住
之住居所地址,惟其出監後未向地檢署執行科報到,經地檢署聯絡派出所
管區員警至前開住址查訪,而承辦員警查訪後告知地檢署,行為人從未居
住於前述之地址;地檢署經傳喚行為人未到後,報請監獄撤銷假釋前,是
否應先對行為人執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