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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6
六、賠償義務機關收受賠償請求書後,除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以下
    簡稱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所定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