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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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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
    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移送機關應同時摯給
    收據交付義務人及執行人員。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分署
    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