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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3 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五、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八、被告賞罰之執行事項。
九、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戒護事項。